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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经理13933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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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申请办理条件和流程

发布日期:2024-11-21 15:50 浏览次数:

 一、延期时间    

    建筑施工资质延期是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过程。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    1.提前申请‌: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    2.满足条件‌:申请延续的企业需满足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包括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

‌    3.提交真实材料‌:企业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

建筑施工资质延期是确保企业持续合法经营的重要步骤,企业应高度重视并按时办理。 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新的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如何延期

     按照河北省当前建筑资质政策: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换领D2(临)后,原三级相应资质自动注销。

     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D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在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期间由河北省颁发的试点资质(D2资质证书),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按照住建部要求由河北省住建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

     注意事项:企业申报延续通过,取得住建部颁发的D1资质证书后,应及时申请将原省级D2资质证书内相应资质注销。申请注销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换领D2(临)后,原三级相应资质自动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注意事项:

      1.三级资质换领二级资质申报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省级权限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住建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建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应及时申请将原相应三级资质注销。申请注销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3.企业获得D2(临)资质证书后,在1年有效期内,该D2(临)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

    三、资质延续指标要求

1、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应指标遵照住建部要求。

2、向河北省省相应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的: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不分等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等人员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四、资质延续受理条件

企业法人依据企业申请内容,满足下列文件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建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流程图